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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

辩 护 词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21 浏览次数: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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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法律资料及出庭参加诉讼,辩护人补充提交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 洛龙检刑诉(2013)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三十五万五千元人民币的数额与事实不符,被告人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应为五十八万元整。理由如下:

  ***、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之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被害人都**、黄*、梁**、梁**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被告人黄**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得知,被害人都**是黄**的亲嫂子,黄*是黄**的亲姐,梁**、梁**与黄**是表兄妹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被告人黄**也未向社会公开进行任何宣传,故公诉机关将都**存入洛阳**有限公司的14万元、黄*存入洛阳**有限公司的3.5万元、梁**存入洛阳**有限公司的35万元、梁**存入洛阳**有限公司的8万元及黄**本人存入洛阳**有限公司14万元认定为被告人黄**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诉机关指控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该扣除其亲戚及本人存入洛阳**有限公司的存款额。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扣除其亲戚及本人的存款额后应为五十八万元整。

  二、被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改表现,且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贵院依据本案事实,以及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尚旭辉律师

  2013年6月23日

  注: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到辩护人辩护意见,***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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