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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再婚后一方过世,婚前公证过的协议有效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21 浏览次数: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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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在3月8日洛阳晚报A25版

  案情:

  李春的老伴走得早,含辛茹苦将两个女儿拉扯大,李春已是50多岁的老太太。女儿们结婚后,李春越来越寂寞而养老问题也让她很发愁。就在这时,熟人给她介绍了70多岁的***。***的老伴儿在十几年前去世了,仅有的一个儿子也结婚生子。

  经过大家的撮合,李春和***走到了一起。两人领结婚证前,***还专门带李春到公证处作了公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男方如不在(去世),现住房(位于洛阳市某处的房屋)归女方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十多年来,李春尽心尽力照顾着***,去年6月,***因病去世,这时候问题来了——***的儿子表示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要求李春搬走。为此,李春到法院进行起诉。

  点评: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昌帅通律师:本案是一个老年人再婚的案例,在社会老龄化到来的今天,很值得我们关注。经过调查了解到李春和***2000年结婚前进行公证时,这套房子产权的80%属于***,20%属于他所在的单位。结婚后,***私自将公证书内容进行涂改,改为女方对房屋只享有居住权。到2005年房改,***办理房屋权界定卡时,他要求单位将该房产办在儿子名下,而这一切,李春一概不知。

  尽管他们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但由于公证人员当时未保留房屋产权证文书复印件,***的单位也早已破产,无法查到证明该房屋曾经属于***。也就是说,当初的这份公证,在严格意义上是缺乏法律效力的。

  针对这种情况,老年人再婚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比如公证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各自子女所有,婚后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如果要进***产赠予,办理公证时一定要看清对方是否有房屋的所有权证,并保留相关依据,如房产证复印件、双方签字证明等,以免婚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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