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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时讯‖我所刑事业务部积极组织学习“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时间:2026-05-19   浏览:8次

诚然时讯‖我所刑事业务部积极组织学习“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哪些法律适用标准?如何实现了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5月18日,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积极组织学习了“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此次学习活动由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王静主持和主讲,全体业务部律师参加了学习活动。



      整个学习围绕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现状分析、2026年“两高”司法解释的变化特点、对办理该类案件的影响与建议三方面进行。新的《解释(二)》一是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二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三是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王静主任详细对《解释(二)》进行了讲解,逐条分析了新旧规定的差异,针对以后的办案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大家一致认为,《解释(二)》坚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原则,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不断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对今后办案会产生更为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撰稿/编辑:郎松涛

审        核:郭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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