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例会学习‖岁末年初天气寒 业务研讨不间断——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认真开展例会学习活动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怎样去追收股东出资?破产程序进程中,债权人应如何向管理人主张权利,去寻求救济渠道?2月7日上午,虽然已经临近年末岁首,但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的例会学习仍在有序进行中。本次例会学习,由破产与清算团队王磊律师和陈星涛律师主讲,他们分别以《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追收股东出资的现 实困境与路径》和《破产清算流程及实务问题》为题与大家进行了分享。学习活动由律所副主任石会升主持,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参加了学习活动。 王磊从五个方面对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追收股东出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点评。一是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背景。二是司法实践现状分析。三是现实困境剖析。四是完善路 径探讨。五是结论与展望。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瑕疵出资股东追究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权利救济是为了解决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破产程序终结后追收股东出资,不仅增加债务人财产,提高债权人回收的债权份额,更有利于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办理破产”的“回收率”指标要求,同时也符合股东法定出资义务的法律规定,具有现实需要和理论基础。 王磊提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案由呈现多样化特征,包括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十余种类型。案由混乱反映出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表明现有案由体系难以准确涵盖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裁判结果分析来看,此类纠纷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法院难以通过程序性裁定简单处理,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处理存在明显分歧。有的支持债权人个别诉讼,有的坚持集体清偿原则,还有的以缺乏请求权基础为由驳回起诉。 王磊认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破产程序的实施宗旨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破产程序的终结,理应是债权人、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追收股东出资责任与《企业破产法》宗旨相悖。 陈星涛从七个方面与大家分享了破产清算流程及实务问题。一是破产制度的核心内涵与法定类型;二是破产制度的基本功能;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四是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意义;五是破产清算流程图;六是债权申报材料清单;七是相关实务问题。 在破产制度的核心内涵与法定类型方面,陈星涛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通过法定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规范企业退出或挽救企业存续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标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法定类型包括:破产清算(拆了全卖)。这是最广为人知的类型,适用于企业已无存续可能性,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通过清算程序,企业财产被依法分配给债权人,清算完成后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其价值在于有序终结债务关系,避免债务纠纷无序蔓延,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重整(卖了不拆)。针对有经营价值但陷入暂时财务困境的企业,通过调整债务结构,引入战略投资,优化经营方案等方式,帮助企业摆脱危机,恢复盈利能力。重整程序兼顾债权实现与企业存续,是挽救困境企业的关键制度,能最大程度保护职工,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破产和解(不拆不卖)。 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和解程序无需解散企业,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的特点,适用于债务关系相对简单,企业具备基本清偿能力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形。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意义就是最大程度地追索财物。很多时候债权人拿着法院支持债权生效的判决却无法得到执行,以一般的方法讨债被拒之门外,这个时候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可以给债务人巨大的压力,能够了解债务人的真实财务情况,也有相当大的可能使债务人主动申请和解,从而实现债权。停止其他债权人的执行程序。由于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尚未被执行完毕的财产都会归为破产财产,然后统一分配。如果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可能影响到自己债权的有效实现,可以通过申请破产清算停止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消灭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债权人、债务人是竞争关系的情况下较为常见。处理不良资产。如果债权人是债务人的股东,为了避免债务人的亏损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破产清算的方式来处理不良资产。 陈星涛还就申请破产需要具备的条件,向哪个法院提出,受理前需要哪些准备等问题与大家进行了分享和探讨。撰稿/编辑:郎松涛审 核:郭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