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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律师说法”本所麻伟波律师成为特邀专家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384次

  2008年市民段先生购置了新区的一套房产,准备作为***俩退休后养老。两年后,2010年,段先生的儿子筹备结婚,但由于段先生一家是工薪阶层,无力再购买另一套房产,经家庭内部协商,段先生在得到儿子日后会照顾、赡养二老的承诺后,将房产通过二手房交易买卖的形式过户给了儿子。

  然后4年过去了,段先生的儿子并没有认真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整日游手好闲,长时间不回家看望老人。段先生三番五次提醒儿子无果,无奈准备将儿子告上法庭,收回房屋。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麻伟波律师认为:

  首先,段先生与其子之间关于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成立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即段先生与儿子之间存在一个关于该房产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地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这个赠与合同中,段先生是赠与人,其子为受赠人。本案例中,赠与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生效,段先生的房产已经过户给了儿子。

  但是,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例中,段先生是得到儿子今后对自己和妻子的照顾、赡养的承诺后,才将房屋过户给儿子的。那么,儿子接受房屋同时,也为自己设定了照顾、赡养老人的义务。

  现在,段先生认为儿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想收回房屋,段先生依法有这个权利,即撤销赠与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2条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而且,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赠人违约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段先生如果能够证明赠与房屋时儿子的承诺,又能证明儿子违约的事实,而且该违约事实发生在一年之内,或者持续发生到一年之内,段先生即可向不动产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屋。如果胜诉,段先生可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到房管部门去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重新登记在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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