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成功案例

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王某某诉王甲、王乙、王丙房屋确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9-21   浏览:462次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其父在同一单位工作,父亲死亡后,单位集资建房,原告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因过户时其他姊妹以该房屋为遗产拒绝配合,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为自己所有,引发诉讼。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我为原告的代理律师。

  案件结果:原被告因此房产争执非常激烈,庭前法院主持两次调解未果,庭审中争吵更加激烈,庭后法院又调解了三次仍未成功。***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案件评析:此类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果当事人都互谅互让,问题会迎刃而解,反之会反目成仇。据原告后来反应:至此他们姐妹再无来往。亲情在利益的驱使下就这么不堪一击!

  本案代理律师:张凌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开庭前,代理人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通过法庭的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所涉房产虽登记在死者×××名下,但依法不属于×××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遗产是公民死亡前就已经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该财产在公民死亡后就依法转化为遗产。而本案中原告之父×××死于1978年8月15日,本案所涉房产是原告于1996年集资购买,并于2000年9月18日取得100%产权证,当时原告虽因一时疏忽将该产权登记到父亲××× 名下,但显而易见,无论是购***屋还是办理房屋产权证,都距离 ×××死亡时间相隔近20年之久,也就是该房屋是在××× 死亡后才有的,这完全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遗产的规定,因此,本案所涉房产不属于×××的遗产。

  二、本案所涉房产亦不是原告父母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共同财产是指***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原告之父 ×××死于1977年1月10日,至此其与原告之母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之后也就不可能产生***共同财产。被告主张该房产系父母的遗产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三、本案所涉房产是原告王某某全额出资,其真实意思是为自己购买的房屋,该房产应当属于原告所有,与其他人无关。房产登记证虽是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证明,但不是***证明,当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还应该查清登记行为的原因。

  1、本案原告之父 ×××生前系洛阳铁路分局职工,租住单位平房,每月给单位缴纳租金。×××退休后,由其大女儿即本案的原告王某某*** ,1977年1月10日,×××不幸去世 ,此后就由单位从王某某的工资中每月定额扣除十几元的房屋租金。1996年,原洛阳铁路分局对对外出租的平房进行拆除重建,要求职工集资建房。当时,由于原告的母亲年迈多病,没有工作,亦无其他经济来源,无经济能力,也不愿意出资购买上述房屋。其他姊妹都不是铁路职工,当时也都不愿意交集资款出资购买,并明确表示不要该房屋。只有原告是铁路职工,***终原告决定交集资款10000元购买了上述房屋,并于 1999年1月28日,第二次补交购房款6403.65元,而且***终于2000年1月10日,补足了全部房款23290.00元,取得上述房屋的100%产权。很显然,原告在母亲无经济能力购买、也不愿意购买;并且各被告不愿意交集资款购买、明确表示不要该房屋的情况下,全额出资为自己购买了上述房屋。

  2、从2010年1月5日,原告的姐姐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10000元集资款是由其姐姐替原告上交,之后原告又将该款还给了其姐姐,很显然其姐姐对当时集资购房一事知晓并放弃。并且当时单位进行拆迁、集资购房时,都是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具体通知到各租赁户,二被告当时作为家庭成员对此事应当知晓,事隔10多年之久,被告现以不知道此事为由来对抗原告的购房行为,很显然是为分得房产寻找借口。

  3、在庭前的调解中,原告的两妹妹均已认可父亲生前住的是承租单位的房屋,并且认同本案所涉房屋的全部款项均由原告支付,因此,该房屋应该属于原告王某某所有,而与其他人无关。

  四、工龄不属于财产,只是国家福利的一部分,因此死者的工龄不属于遗产。

  享受工龄福利是有条件的,也就是本单位职工只有集资购买本单位房屋时,才享受工龄折算房价这种福利待遇,不是本单位职工,或者是单位职工而不集资购房的人是不享有该待遇。很显然,被告在既没有购买资格又不愿意集资购***的情况下,是不能享受该种福利待遇的,而原告在其他人都不愿意购买的情况下全额出资购买了上述房屋,因此该种福利只有原告才能依法享有。

  五、如果各被告不尽出资义务而又要求享受上述福利待遇,很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现被告之所以认为上述房产属于父母的遗产,并要求分割,完全是出于当前房价上涨、利益驱使,假设目前房价下降,原告购买该房屋的损失被告是否也要来分担?

  综上,本案所涉房屋应属原告王某某所有。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凌

  ×××年×××月×××日


RELEVANT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