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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发布时间:2018-09-21   浏览:564次

  一、案情简介:2013年6月申请人李某某来到第三人牛献刚承包的被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安公司)郑州地铁轨道指挥中心工地从事通风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的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申请人被砸落地面。但被申请人不承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李某某因此向被申请人省安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仲裁委裁决结果: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省安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案件评析:李某某作为一名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在务工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而作为承包方的省安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却否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事实很清楚,申请人确实是在被申请人工地干活时受伤,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省安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西工区仲裁委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作者,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董进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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