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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9-21   浏览:477次

  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于2013年10月份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在张某某住院期间向其支付5万余元医疗费用,张某某所受伤害经委托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张某某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于是委托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作为原告张某某的代理人代其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1、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安盛天平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6万余元,扣除被告梁某支付5万余元,余款1.4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2、被告安盛天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3.9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三、本案评析:本案中原告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6万余元,被告梁某向其支付5万余元,另原告所受伤害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为农村户口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原告本人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本案诉讼费用直接由被告梁某在已支付的5万余元中予以扣除,免除了原告的执行负担,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作者: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董进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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