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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例会学习‖新形势新需求 凝合力谋发展——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坚持开展月例会学习活动
发布时间:2025-08-11   浏览:158次

诚然例会学习‖新形势新需求 凝合力谋发展——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坚持开展月例会学习活动

      为了不断适应新时期人们对法治需求的新变化,更好满足人们对法律服务的新要求,8月9日上午,根据年度整体工作安排,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积极组织开展例会学习活动。由金融保险团队刘文慧主任讲解《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金融保险团队冯世昌律师讲解《简抒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思路》。本次例会由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昌帅通主持,全体律师和实习律师参加了学习活动。


     

       刘文慧围绕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诉讼案件的相关定义、前置程序、管辖等多个方面与大家进行了分享。



      相关定义就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前置程序,就是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财政部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为前置条件。管辖共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追加被告的管辖三种。诉讼主体的适格原告为投资人,适格被告为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等。时间节点认定指作出虚假陈述行为或者发生虚假陈述行为之日。确定损失计算截止日指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认定因果关系就是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重大性通常而言,虚假陈述行为人因相关虚假陈述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则相关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 系统风险因素与非系统风险因素的区别,就是说系统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投资损失计算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资金利息。



      冯世昌在分享《简抒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思路》中,重点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定义、代理思路以及实践中法院的考虑因素进行了讲解。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这一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在代理该类案件时,一要精准识别法律关系性质,二要审慎认定合同效力,三要明确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实践中法院的考虑因素包括:合同目的若双方真实意图为资金拆借(如固定收益且不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构成民间借贷而非委托理财。权利义务内容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需履行投资管理义务,委托人可能对投资范围、方式等做出限制。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实际进行证券、期货等金融投资操作,委托人是否参与具体投资决策。


      在探讨相关法律问题时,冯世昌通过多起案例的判决结果,分门别类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他在与大家交流时表示,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情形,是由于保底条款而引发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在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事前承诺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因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基本原则,容易诱导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造成非理性投资,通常认定无效。在保底底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对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考虑该保底条款是否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如果是的话,保底条款的无效将导致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撰稿/编辑:郎松涛

审        核:郭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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