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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例会学习‖研讨执行热点难点 探析解决方法技巧——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坚持开展例会学习活动
发布时间:2026-08-04   浏览:7次

诚然例会学习‖研讨执行热点难点  探析解决方法技巧——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坚持开展例会学习活动

      民事案件执行的基础理论主要有哪些?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的法律重点是什么?8月1日上午,根据律所年度整体工作安排,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例会学习活动如期举行。本次例会学习聚焦执行工作热点和难点,通过以往办理此类案件中的方法和技巧进行分享。本次例会学习分别由不良资产清欠团队刘凯峰律师和宋丽洁律师主讲。学习活动由律所副主任石会升主持,全体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参加了此次例会学习活动。



刘凯峰:《民事执行基础理论知识串讲》


      刘凯峰律师在《民事执行基础理论知识串讲》中,重点围绕申请执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查封冻结的期限、查封的效力、超额查封的救济等进行了讲解。



      申请执行期间的核心要点一是2年期间,就是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年;二是起算点,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是中止、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四是当事人抗辩主义,申请执行时效采用当事人抗辩主义,法院不主动适用。五是届满后不可执行回转,申请执行时效届满,被执行人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时效届满为由请求对方返还财产或申请执行回转。申请执行期间的法律适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0条。


       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面,刘凯峰律师紧紧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的法律适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的注意事项几个方面进行,并通过几起典型案例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重点进行了点评和解析。查封冻结的期限的要点,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冻结期限为3年(股权、债权等。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申请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以上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查封冻结期限,目的在于督促执行机构尽快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需要密切关注期限,及时申请续封,以防逾期导致查封效力消灭,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机会。


      查封的效力核心要点是:查封公示,法院的查封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及于从物,查封的效力及于从物、天然孳息、财产替代物、赔偿款。查封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建筑物使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查封效力,对查封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孳息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人;第三人对查封财产实施的有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或依职权解除占有或排除妨碍。超额查封的救济要点,就是查封的限额,查封、冻结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超额查封的救济,明显超过标的额的查封应当依据申请或依职权解除;超额查封的例外情形,查封财产为不可分物,且无其他财产可以清偿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不属超额查封。


      在面对夫妻一方债务,配偶执行异议方面不予支持的情形是:夫妻一方债务,法院查控夫妻共有财产,配偶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债务,法院查控一方婚前房屋财产,配偶提出该财产双方约定归夫妻共有的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不予支持。排除执行的情形是:夫妻一方债务,配偶对法院查控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主张权利,请求确认份额的,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审查;对配偶份额进行认定的,判决不得执行配偶份额。如果是夫妻一方债务,离婚后原配偶执行异议的核心要点是:受理条件,夫妻一方债务,一方房屋被查控前双方已经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原配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排除执行的情形,房屋已登记在原配偶名下,且离婚财产分割早于债务形成的,应予支持;不予支持的情形及除外条件,房屋仍登记在债务人名下,原配偶以其为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但能够证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没有过错,且离婚财产分割早于债务形成的,应予支持。


宋丽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宋丽洁律师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重点与大家进行了分享交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其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二是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和第三人:在金钱债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执行中,若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


      三是判决不得执行的条件: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四是确权请求和给付请求: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被执行人为被告;若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五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的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由负责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执行法院依法继续执行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其他特殊情况:包括执行案件已经结案、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等依法决定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案件等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新入职的实习律师李笑笑在例会上与大家见面并做了自我介绍。


      大家纷纷表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通过法律执行能够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实际履行,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这一观点体现了法律执行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就是要通过自己的法律特长,运用自己积累的经验和技巧,帮助当事人把纸上的权利转变为真金白银,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让当事人实现了权利。


撰稿/编辑:郎松涛

审        核:郭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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