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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市检察院一行三人到我所进行座谈交流---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进行座谈交流,会议中大家踊跃发言,针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如何进行保障发表了不同意见和建议。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十一月份例会于2018年11月3日上午9时准时召开。 此次会议由石会升副主任主持,以郭书铭、刘晶晶两位律师主讲为主要内容。首先上台分享的是刘晶晶律师,其选题为《定金罚则》,通过自身代理过的民事案件以案释法,厘清法律关系,探讨如何制定诉讼策略,并认真摘要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于法、于理有据,***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大利益。讲解过程中刘晶晶律师自始至终具有较强亲和力,小小身体蕴藏大大智慧与无穷能量,不厌其烦地回答大家抛出的问题,很好地烘托会场积极讨论的气氛。 其次由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郭书铭律师给大家精彩讲解,他不负众望地对之前办理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进行高屋建瓴、抽丝剥茧的剖析。在展示案例过程中,他举重若轻,轻松提炼案件争议点与矛盾点,化繁为简的讲解使整个案情跃然纸上,其他律师随之也能很好地做到对案情了然于胸。***精彩的部分便是郭书铭律师将案例中亟待解决问题一一罗列出来,并附上相关司法解释与个人观点综合,整个过程一气呵成,行云流水般将传道授业解惑发挥到***大效果。 ***后,郭书铭律师给在座各位送上寄语:希望我们律师在代理此类型的案件中,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倡导司法公正,维***律的公平正义。更要勇于建言,促使同为法律人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建议我们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在裁判文书未作出前,发现的案件程序不合法的现象,能够及时向法官提出书面意见,力争使不合法的程序问题在一审中能够得到法官的重视及改正,因为司法公正需要我们共同去倡导,法律的公平正义需要我们共同去维护。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实行定期自我交流学习制度的一路走来,少不了如郭书铭、刘晶晶律师般更多同仁的信任与支持,更缺不了台下听众的聆听与不吝赞美。希望在未来共同学习的道路上,我们亦师亦友,将终身学习的理念一直持续下去。 撰稿人:李瑶(实习律师) 本文编辑:李芳瑜 “诚然” 即诚之实,然之本,意喻以诚信、诚实为根本作为我所律师之执业理念,坚持奉法敬业,谋求生存发展之道。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例会于2019年1月5日上午9时准时召开。 本次会议由石会升副主任主持。会议伊始,石会升副主任作了简短讲话。他提到:“我所实行定期交流学习制度将近两年之久,成效斐然。虽十分体恤各位同仁平日工作的辛劳与疲惫,但仍然希冀大家踊跃参与到每月***个周六的所内交流学习与第三个周五的培训中来”。随后石会升副主任代表我所诚挚欢迎新人赵冰洁加入到诚然所的阵营中,诚然律师队伍愈显生机、愈加庞大。 会议进行到第二部分,以李献波、吕亚伟两位律师主讲为主要内容。首先上台的李献波律师讲授的专题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他从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基本原则、重要意义四个方面详细描绘了《解释》的孕育到诞生,并加入独到思考与见解。他逐条展示《解释》内容,重点提炼实际施工***利保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认定、代位权诉讼等精髓,有的放矢,让台下听众对此《解释》有了直观深刻的认识。李献波律师坦言,这种上台互动形式让其输入知识的同时更摆脱了性格上的***。是的,台上镇定自若、一展风采是他,台下敬业负责、心细如发的亦是他。希望他一直延续风格,在以后执业生涯中大展身手、绽放异彩。 其次由吕亚伟律师与大家分享《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作为新环境下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一定程度上使规范电商市场秩序有法可依。吕亚伟律师具有捕捉当下热点和新问题的敏锐触觉,从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乱象谈到大数据杀熟、百度竞价广告、ofo押金难退等社会问题,以耳熟能详的亲身经历带入到法条中,显得生动且通俗。他作为执业未久的青年律师,能轻松回答台下听众的疑惑与问题,能对身处的环境产生审慎思量,具备***法律职业人的智慧与高度。 不难发现,此次会议主要内容为新法速递。及时关注并学习***新施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是我所一如既往的态度和宗旨。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在激流勇进的浪潮中扬帆远行。 撰稿人:李瑶(实习律师) 审核人:郭书铭 律师 本文编辑:李芳瑜 “诚然” 即诚之实,然之本,意喻以诚信、诚实为根本作为我所律师之执业理念,坚持奉法敬业,谋求生存发展之道。
2017年3月4日,诚然律师事务所本月例会于上午九时准时召开。随着诚然所的发展壮大,会议室内坐无虚席,近三十名老中青律师济济一堂。这场面,让人精神振奋,很有席主席号召的想撸袖子大干的激情。 首先,尚旭辉主任热情洋溢地介绍了新加盟本所的数名青年才俊,各有不俗的学历和成绩。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新鲜血液的注入,长江后浪推前浪,诚然所的希望和未来,无不寄托在他们的身上。 接着,按照议程,由张凌律师带领大家学习***高法院***近发布的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简单地讲解了主要内容后,张律师坦言对该补充规定的困惑之处,认为该补充规定并无实际意义,并未能够解决***一方承担无辜债务的现实情况。以此为引,大家各抒己见,踊跃发言,气氛热烈。石会升律师根据自己丰富的实践,就该补充规定的历史背景客观地详细讲述了自己的理解,结论是,补充规定仍然一如既往地偏重于保护***之外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石律师的解释,深化了大家对补充规定的理解。之后,同样有丰富经验的郭书铭律师也讲了自己的理解,通过郭律师的讲解,大家对补充规定的理解更清晰了。青年律师高栋卫也阐述了自己的理解。大家从债权人、***双方、法律三个角度对这一补充规定进行的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一致认为,补充规定仍然无法平衡三方的利益取向,客观上仍然会造成不公的结果,这,有待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终的结论是,立足于所代理的案件本身,利用对案情有利的一切因素,把代理的案件办好。 之后,由苏雁晓律师介绍了***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规定。从规定的条件看,突出了被执行人的“赖”账或耍横的行为,表明所谓的“老赖”的称呼是准确的。学习中,大家明确了应当纳入失信名单的五种情形,而另一种能够履行、拒不履行的,并不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范围内,显然,这种情形,符合了拒执罪的特征,应当是刑事管辖的范围。 有学习,当然也要有实践,尚主任鼓励大家讨论实际案例。于是,有律师提出了购买彩票时未付款,购买人称开奖之后再付款,但开奖后因未中奖,购买人逃逸这种情况下,购买人承担的是刑事还是民事责任的问题。在大家积极发言后,多数人认为,仍应当属于民事范围,应承担的是合同责任。 还有律师提出了车辆压死无名氏,车主赔偿给了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再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及理赔中可能会存在的障碍问题。大家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对保险业务颇有心得的贺宪锋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赔偿是否合法、合理;二、受偿的主体是否合法。就是说,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如果这两方面都成立,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应当没有法律障碍。大家均表示支持贺律师的意见。 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学习也一样,每一次的学习,都会使每个人有所升华。只有不断地充实和提高自己,才能总是站在行业的制高点上,看得清方向,使得出力量,创得出辉煌。
2024年6月1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会议室召开了6月份的例会学习。本次会议由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律师主持。在本次例会学习,以非诉业务部主讲。在今日的讲座中,李航律师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破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困境》为主题,深入浅出地为我们阐述了这一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问题。李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多个维度出发,全*而详细地剖析了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操作。首先,李律师从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角度入手,详细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他强调,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未按照约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那么他们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律师通过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其次,李律师深入探讨了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他指出,抽逃出资是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表现,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应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他们同样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李律师通过分享一些具体的案例,让我们更加直观地了解了这一问题的实际处理情况。此外,李律师还就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强调,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应当确保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了股权,那么他们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讲座的*后部分,李律师还结合出资期限已过的情形和未到出资期限的实务操作,对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他强调,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既要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对股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韩晨星律师以《浅析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为题,为我们深入剖析了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之间的法律风险问题。在本次讲座中,韩律师不仅解读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主要条款,还结合相关法规及通知,对条例与通知之间存在的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同时,韩律师还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深入讲解了债权人代位权及总承包单位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的问题。首先,韩律师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背景及主要条款入手,详细解读了该条例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大意义。他指出,该条例旨在规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行为,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韩律师还结合实际案例,对条例中的重*条款进行了逐一分析,使得听众对条例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接着,韩律师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条例与通知之间的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他指出,随着实名制管理办法的修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将面临更多的法律挑战。因此,总承包单位必须认真研究相关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此外,韩律师还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债权人代位权及总承包单位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他强调了债权人代位权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重要作用,并分析了总承包单位在面临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韩律师还提出了一些实用的建议,帮助总承包单位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顺利进行。 通过讲座学习,我们认识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解决公司执行困境中的关键作用,并深入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今后,我们将更准确地运用法律知识,为公司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同时,我们深刻认识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并学会了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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