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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市检察院一行三人到我所进行座谈交流---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进行座谈交流,会议中大家踊跃发言,针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如何进行保障发表了不同意见和建议。
2019年3月8日,正值“三八妇女节”之际,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尤士虎律师秉着的宗旨,开启了为香榭丽阳光社区全体妇女同志提供法律咨询与宣传之行。 此次尤主任应景地为大家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就该法所赋予妇女享有的权益多作详细的讲述,诸如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尤主任认为,在当今社会,妇女应被与男性一视同仁地对待,妇女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尤主任润物细无声的讲解,激起了在场全体妇女的共鸣与反馈,使本次活动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活动结束,尤主任代表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祝妇女同胞们节日快乐。他再三强调,妇女同胞们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发挥作用的重要角色,应有相关完备的法律法规与律师力量为其保驾护航。尤主任坚称,此次活动正是贯彻初衷的体现,并希望类似活动一直持续下去。 撰稿人:李瑶 (实习律师) 审核人:郭书铭 律师 本文编辑:李芳瑜 “诚然” 即诚之实,然之本,意喻以诚信、诚实为根本作为我所律师之执业理念,坚持奉法敬业,谋求生存发展之道。
2023年9月16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举行十二周年*典,诚然所全体人员参加本次活动。 庆典活动由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主持。 庆典开始,由诚然所主任尚旭辉致辞。尚旭辉主任围绕感谢、成绩、平台搭建、信念、团队建设、党建促所建、传承、公益等关键词回顾了过去诚然所不断发展壮大的历程,对诚然人的辛勤付出表示了感谢。他表示,诚然所今后会继续在平台搭建、团队建设、党建促所建、执业技能传承、公益等方面下功夫。*后,他希望诚然人能够不断提升专*技能、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回馈社会,为诚然所的建设、国家的法治化建设贡献力量! 庆典第二环节,由陪伴诚然所共同成长的部分律师分享“我与诚然12年的故事”。 诚然所副主任董进果分享了自己在诚然所初创阶段、大发展阶段、搬至新址办公阶段的所见、所感、所悟,对青年律师进行了勉励。 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围绕感动、感恩、感悟三个关键词分享了他与诚然所的必然结缘,决定在诚然所执业及与诚然所共同成长的故事。他号召大家共同思考律师如何发展、合伙人如何带领律师们一起共同建设律所等问题。 诚然所青年律师李仕林对自己执业以来的光景进行回顾,对引路人、同行者表示感谢。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发挥专长,携手并进,共创诚然辉煌! 诚然所李怡律师分享了自己执业一年来的心得体会。她对律所搭建的平台及前辈们的指导、同事提供的帮助表示衷心感谢。她高度赞扬了律所的周例会学习制度、办公环境及家文化建设。 慕名转入诚然所的李海青律师分享了她在诚然的执业经历及执业以来的感悟。她谈到,律师要善于学习,不断总结,善于思考。自己由衷感谢律所提供的例会分享、学习活动及同事们的帮助。 分享结束后,大家共同品尝生日蛋糕,共享水果、饮料美食,热烈庆祝诚然所十二周年生日。 用餐结束后,大家合影留念。 编辑/撰稿: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为了不断探讨新时期相关法律热点难点,力争执业中满足不同当事人的各种需求。9月6日上午,根据年度整体工作安排,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积极组织开展月例会学习活动。由交通事故团队业务部主任陈亮亮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部分实务问题探讨》与大家分享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相关法律实务;交通事故团队业务部副主任李怡通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分享》与大家分享不同情况下非机动车事故的责任承担等。会议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石会升主持,全所律师参加了学习活动。 李怡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分享中,通过五起交通事故的相关案情和判决,详细讲解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认定的几种情形。 一是共享平台责任认定遵循“无过错不担责”原则。用户扫码骑行共享电动车,与车辆所有者(如某科技公司)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网络平台(如某软件公司)通常提供信息服务,如定位、开锁等。平台方和车辆所有者并非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受害人要求其担责,必须证明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例如,提供的车辆存在严重安全缺陷且是事故直接原因、未尽合理管理维护义务、平台运营存在重大漏洞导致风险等。 二是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顺序。对于共享电动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通常遵循以下顺序,首先由共享电动车投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合同约定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骑行者)承担。 三是关于保险范围与限制。保险分为总限额和分项限额,保险无法覆盖全部损失,超出限额部分、免赔额、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财产损失等最终仍需由有过错的骑行者承担。 四是特殊减责情形。 一些特殊情形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第一,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二,被侵权人存在过错:如果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责任大小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按比例确定。 陈亮亮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部分实务问题探讨》中,从九个法律实务方面进行了分享和讲解。 一是伤者患有原发性疾病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交通事故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答案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答案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三是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答案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四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答案是: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换言之,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未作伤残鉴定的,伤者可以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就已经支出的治疗费用和经鉴定评估后将来需要支出的治疗费用请求侵权人赔偿。若在此赔偿范围之外,伤者在此后有新产生的治疗费用,可以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五是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答案是: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六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答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之间如果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分别提起诉讼的。七是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答案是: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八是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答案是: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如果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九是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能否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间接损失?答案是:能主张,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整个例会学习现场,大家积极提问,踊跃发言,对相关法律热点难点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判,多数争议最终形成了一致观点。撰稿/编辑:郎松涛审 核:郭书铭
【诚然学党史】“至高荣誉、至坚信念、至深情感”诚然律师观看“七一勋章”颁授仪式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6月29日 “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在庆祝中国***党成立100周年的辉煌时刻,诚然党支部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组织律所党员及非党员律师观看了“七一勋章”颁授仪式,结合党史学习,不断增强全体党员律师及非党员律师干事创业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 一百年来,我们党矢志践行初心使命,团结带领人民开辟了伟大道路、建立了伟大功业、铸就了伟大精神、积累了宝贵经验,在中华民族发展史和人类社会进步史上写下了壮丽篇章。今天受到表彰的“七一勋章”获得者,就是各条战线党员中的杰出代表。在他们身上,生动体现了中国***党人坚定信念、践行宗旨、拼搏奉献、廉洁奉公的高尚品质和崇高精神。 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我们要向先进学习、向先进看齐,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切实立足本职工作,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不断把为崇高理想奋斗的实践推向前进,为洛阳律师队伍发展添砖加瓦,为中国***党百年华诞献礼。 撰稿:石晶 编辑:李少宇 审核:郭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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