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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们向所有关心支持我司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朋友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衷心的祝福!
祝大家虎年大吉,虎虎生威,虎步龙行,虎变龙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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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之后,寒冬将至,诚然所响应上级部署、号召,为帮助困难群众,捐赠衣物100余件。诚然所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行政人员,踊跃献出了各自的爱心,把温暖送给了困难的群众。 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帮助,用实际行动温暖那些需要关心的人。捐助一些衣物,奉献一份爱心,温暖这个社会。 通过这项公益活动的开展,体现律师这一群体为社会传递爱心和温暖,并运用法律这一“武器”为社会伸张公平与正义。更体现了我为群众做好事、做实事落到实处,开花结果。 撰稿/编辑:李少宇 审核:郭书铭
为充分发挥高校与律所之间各自优势,建立校所双方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5月26日,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与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成功举行“校所共建”签约仪式暨战略合作座谈会。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国坚、副院长张晓龙,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主任尚旭辉及部分法学院学生和律师出席签约仪式并参加座谈会。 郭国坚一行先后参观了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的荣誉展示区、多功能会议室,参观了党员学习园地、党建文化长廊、党员律师先锋岗,对诚然所的文化建设、服务理念等表示赞赏。 郭国坚对在诚然所设立“教学科研基地”寄予厚望,希望双方不断深化协同育人、 加强人员双向交流、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实务相互融合,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保护格局,积极在人才共育、理论共研和资源共享等方面务实合作,全方位、高层次、规范化推动校所合作高质量发展。 尚旭辉表示,这次“校所共建”,将密切高校与律所的合作交流机制,律所会充分依托“校所共建”平台,共同推进校所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实现资源共享,探索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合作培养模式。 撰稿/编辑:郎松涛审 核:郭书铭
为了不断探讨新时期相关法律热点难点,力争执业中满足不同当事人的各种需求。9月6日上午,根据年度整体工作安排,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积极组织开展月例会学习活动。由交通事故团队业务部主任陈亮亮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部分实务问题探讨》与大家分享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相关法律实务;交通事故团队业务部副主任李怡通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分享》与大家分享不同情况下非机动车事故的责任承担等。会议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石会升主持,全所律师参加了学习活动。 李怡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分享中,通过五起交通事故的相关案情和判决,详细讲解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认定的几种情形。 一是共享平台责任认定遵循“无过错不担责”原则。用户扫码骑行共享电动车,与车辆所有者(如某科技公司)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网络平台(如某软件公司)通常提供信息服务,如定位、开锁等。平台方和车辆所有者并非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受害人要求其担责,必须证明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例如,提供的车辆存在严重安全缺陷且是事故直接原因、未尽合理管理维护义务、平台运营存在重大漏洞导致风险等。 二是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顺序。对于共享电动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通常遵循以下顺序,首先由共享电动车投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合同约定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骑行者)承担。 三是关于保险范围与限制。保险分为总限额和分项限额,保险无法覆盖全部损失,超出限额部分、免赔额、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财产损失等最终仍需由有过错的骑行者承担。 四是特殊减责情形。 一些特殊情形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第一,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二,被侵权人存在过错:如果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责任大小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按比例确定。 陈亮亮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部分实务问题探讨》中,从九个法律实务方面进行了分享和讲解。 一是伤者患有原发性疾病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交通事故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答案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答案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三是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答案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四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答案是: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换言之,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未作伤残鉴定的,伤者可以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就已经支出的治疗费用和经鉴定评估后将来需要支出的治疗费用请求侵权人赔偿。若在此赔偿范围之外,伤者在此后有新产生的治疗费用,可以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五是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答案是: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六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答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之间如果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分别提起诉讼的。七是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答案是: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八是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答案是: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如果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九是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能否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间接损失?答案是:能主张,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整个例会学习现场,大家积极提问,踊跃发言,对相关法律热点难点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判,多数争议最终形成了一致观点。撰稿/编辑:郎松涛审 核:郭书铭
2024年11月9日,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会议室召开了11月份的例会学习。本次例会由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律师主持,由诚然所刑事辩护业务部副主任李瑶律师主讲,为大家带来了一场关于“审判阶段律师办案流程规范化”的精彩讲座。 李瑶律师以《审判阶段律师办案流程规范化》为主题,结合刑辩工匠坊洛阳特训营活动中董玉琴律师的讲座内容,深入讲解了庭前辩护、庭中辩护以及庭后关怀三个阶段的规范化流程。此次培训旨在提高律师的专*技能,确保在刑事辩护中能够更加精准、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前辩护部分,李瑶律师强调了会见被告人的重要性,指出律师需要帮助被告人了解自己是否构成所指控的犯罪,以及在法庭上应如何应对。此外,律师还需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包括回避权、自行辩护权等,并详细解释了庭审各阶段的内容及应对策略。进入庭中辩护阶段,培训内容涵盖了发问、质证、辩论等关键环节。李瑶律师通过情景模拟,引导与会律师讨论了如何在不同情况下进行有效的辩护,包括公诉人讯问、辩护人发问、举证和质证等。此外,还介绍了常见的程序性辩护申请书,如《调取同步讯问录像申请书》和《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等,为律师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在庭审后续关怀环节,李瑶律师阐述了判决生效后的关怀理念,着重指出维护刑事辩护服务流程完整性的必要性。她建议律师应协助被告人全*剖析上诉的利弊,并提供关于减刑、假释及社区矫正相关政策的专*咨询,旨在*大限度地补全并优化前期的辩护工作。讲解结束后,新晋实习律师赵俊科进行了自我介绍。 此次培训不仅是一次专*知识的传授,更是一次理念的交流。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通过此类培训,不断提升律师团队的专*水平,以期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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