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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市检察院一行三人到我所进行座谈交流---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进行座谈交流,会议中大家踊跃发言,针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如何进行保障发表了不同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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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断探讨新时期相关法律热点难点,力争执业中满足不同当事人的各种需求。9月6日上午,根据年度整体工作安排,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积极组织开展月例会学习活动。由交通事故团队业务部主任陈亮亮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部分实务问题探讨》与大家分享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相关法律实务;交通事故团队业务部副主任李怡通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分享》与大家分享不同情况下非机动车事故的责任承担等。会议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石会升主持,全所律师参加了学习活动。 李怡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分享中,通过五起交通事故的相关案情和判决,详细讲解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认定的几种情形。 一是共享平台责任认定遵循“无过错不担责”原则。用户扫码骑行共享电动车,与车辆所有者(如某科技公司)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网络平台(如某软件公司)通常提供信息服务,如定位、开锁等。平台方和车辆所有者并非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受害人要求其担责,必须证明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例如,提供的车辆存在严重安全缺陷且是事故直接原因、未尽合理管理维护义务、平台运营存在重大漏洞导致风险等。 二是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顺序。对于共享电动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通常遵循以下顺序,首先由共享电动车投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合同约定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骑行者)承担。 三是关于保险范围与限制。保险分为总限额和分项限额,保险无法覆盖全部损失,超出限额部分、免赔额、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财产损失等最终仍需由有过错的骑行者承担。 四是特殊减责情形。 一些特殊情形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第一,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二,被侵权人存在过错:如果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责任大小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按比例确定。 陈亮亮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部分实务问题探讨》中,从九个法律实务方面进行了分享和讲解。 一是伤者患有原发性疾病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交通事故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答案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答案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三是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答案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四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答案是: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换言之,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未作伤残鉴定的,伤者可以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就已经支出的治疗费用和经鉴定评估后将来需要支出的治疗费用请求侵权人赔偿。若在此赔偿范围之外,伤者在此后有新产生的治疗费用,可以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五是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答案是: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六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答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之间如果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分别提起诉讼的。七是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答案是: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八是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答案是: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如果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九是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能否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间接损失?答案是:能主张,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整个例会学习现场,大家积极提问,踊跃发言,对相关法律热点难点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判,多数争议最终形成了一致观点。撰稿/编辑:郎松涛审 核:郭书铭
为了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手段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洛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决定招募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5月14日,洛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举行法律服务志愿队成立暨授旗仪式,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领导出席活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得到多家律所的律师积极响应,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董进果律师被聘为洛阳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据了解,此次招募洛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决定招募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坚持自愿报名、择优选择的原则。招募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政治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心公益,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优先从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人员以及法律相关专业学生中招募,优先招募符合条件的的退役军人;关心国防和军队建设,对退役军人工作充满热情;身体健康,具备开展法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服务范围包括:提供法律咨询。重点围绕退役军人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评残评烈、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涉及的法律问题,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围绕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常见法律问题,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指引等服务。为有需要的退役军人提供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参与矛盾化解。有序参与退役军人信访矛盾化解,注重从专业角度释法明理,引导退役军人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优先通过自愿和解、依法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调解不成的,根据矛盾纠纷性质,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解决。开展法治宣传。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面向退役军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活动。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八一”建军节等重要节点,以宪法、民法典以及国家安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协助司法救助。协助了解核实情况,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或者通过法律手段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工作职责。撰稿/编辑:郎松涛审 核:郭书铭
本所在上周举行了法律咨询周活动:
2024年4月13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会议室召开了4月份的例会学习。本次会议由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律师主持。本次例会学习由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部担任主讲,主讲人卢佳琦律师以《社保问题的研究》为题,进行了详尽的阐释。讲座内容紧密围绕社保的定义及其缴纳制度、社保的种类、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时的起诉补缴流程及救济途径等四个核心方面展开,同时辅以相关实际案例进行说明,确保了讲解内容的深入透彻与实际应用性。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部张筱悦律师以《浅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问题》为题,深入剖析了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核心问题。张律师结合自身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实例,详尽阐释了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同时引用了相关裁判观点及法律规定,为大家详细解读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相关法律条款。她还深入探讨了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并对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系统阐述。 会议过程中,与会律师们纷纷就社保问题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纷纷表示,卢佳琦律师和张筱悦律师的讲解内容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不仅为大家解决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为大家提供了更加深入的法律思考角度。本次例会学习不仅提高了律师们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也为大家提供了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与会律师们表示,将继续努力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专*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的法律服务。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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